依法保障高校學位授予自主權
http://www.fs-bby.com2025年04月09日 10:07教育裝備網
案件回顧
案件當事人吳某于2018年9月考入某高校,并于2022年6月取得畢業證。因吳某2020年7月在期末考試中作弊,該高校給予其記過處分,并于2021年5月解除。2022年6月,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該校《關于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》中“因考試作弊或者剽竊、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受到記過以上處分者,不授予學士學位”的規定,取消吳某學士學位授予資格。吳某認為,考試作弊不屬于違背學術誠信問題,不適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第二十條之規定,且該校《關于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》沒有限制學位授予條件的權限。2022年7月,吳某提起行政復議。復議機關認為,該高校所作決議認定事實清楚、證據確鑿,適用依據正確,程序合法,作出維持決定。
專家釋法 安潤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》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,系統構建了中國特色的學位法律制度。將本案置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》框架下,其中涉及的學位授予爭議可引發如下三方面的思考。
高校是否有權制定授予學位工作細則
本案中,吳某認為學校制定的《關于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》沒有限制學位授予條件的權限。此一主張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:一是學校是否有權制定學位授予工作細則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第二十九條規定,學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,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,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等權利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:“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,結合本單位學術評價標準,堅持科學的評價導向,在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,制定各學科、專業的學位授予具體標準并予以公布。”據此,高校有權在不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,制定本校學位授予工作細則。二是學校制定的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可否限制學位授予條件。高校確定本校學位授予的學術水平衡量標準,是學術自治原則在高等學校辦學過程中的具體體現,屬于學校自主管理權范疇。高校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前提下,確定較高或者適當放寬學位授予學術標準,可由各高校根據各自的辦學理念、教學要求和培養特點等自行決定,行政、司法權力應當予以尊重。本案中,申請人提出學校無權對授予學位的條件進行限制,復議機關經審理后認為,該校《關于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》并未違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等上位法的相關規定。復議機關在審理過程中以合法性審查為基本原則,體現了對學校自主管理權的尊重。
如何認定是否違背學術誠信
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第二十條規定,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,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、學術、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,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;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,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,對違背學術誠信的,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、榮譽等作出限制。本案中,考試作弊是否屬于違背學術誠信的范疇,是爭議焦點所在。“學術誠信”是指證明學術水平相關的誠信要求,如發表論文、學術研究中不得有學術不端行為等。“學業誠信”是指與學習過程及經歷相關的誠信,如學籍管理中的學習情況、學業評價等。“品行誠信”涉及的是學術、學業外其他日常生活中表現出的品德和言行方面的誠信要求。高校在對學位授予作出限制時,應把握:學業、品行誠信只有影響到與學位授予相關的考量指標,如學業經歷和學術水平等,才可與學位授予相關聯;高校未經甄別、評鑒程序,因學生學業、品行之外的原因直接剝奪學生申請學位的權利,或者直接影響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的,不予支持。本案中,吳某考試作弊行為主要違反學業誠信,但會涉及對學業經歷、學術水平的評價,與學術誠信具有關聯性。該校將其納入學術誠信范疇,對吳某作出取消其學士學位授予資格決定,并無不妥。
處分解除的效力
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第五十七條規定:“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,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,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。解除處分后,學生獲得表彰、獎勵及其他權益,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。”該條款關于處分解除的規定,是指學生獲得表彰、獎勵及其他學籍管理涉及的權益,不再受原處分影響,而對學術失信行為作出限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號、榮譽等方面的規定,應由學校在學位授予細則以及其他學術管理規則中規定,相關限制可以不因紀律處分的解除而改變。
本周刊由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指導支持,中國教育報刊社、華東政法大學聯合主辦
本版審稿專家 郭為祿 董秀華
責任編輯:董曉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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